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外文标题:On perfection of China' s maritime insurance system coping with the Rotterdam Rules -to begin with innovation of types of shipping subject of the Rotterdam Rul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贾林青[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1958-)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E-mailkphkph@sohu.com.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期:3
页码范围:13-21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765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hsfnk201203003.aspx
DOI:10.3969/j.issn.1003-7659.2012.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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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上保险;《鹿特丹规则》;海运主体
摘要: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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