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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探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文献详情
污染环境罪探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栗相恩[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兰州学刊
期:4
页码范围:150-15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5-349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zxk201204029.aspx
DOI:10.3969/j.issn.1005-3492.2012.04.029
关键词:污染环境;法益;罪过;严重污染
摘要: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之后,犯罪构成要件发生极大的改变.本罪的法益应该是复合性的,其主要法益应当是环境权,次要法益应当是国家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其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只要“污染环境”达到具有危害国民的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者有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险即构成“严重污染”.“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理应包括修正前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节.
作者其他论文



可能还是谎言: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栗相恩.理论界.2012,48-50.
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栗相恩.人民检察.201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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