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额金"制在我国刑法罪状中的引入
外文标题:On the Introduction of Daily Income-tested Amount Schemeinto the Criminal Patterns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同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9
期:5
页码范围:104-10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235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nsfdxxb-zxshkxb201205027.aspx
关键词:罪状;数额;规定方式;"日额金"制
摘要: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状中,有许多表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数额要求.现在,数额的规定方式大概有两种,具体方式和抽象方式.具体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明确性,但过于僵硬;抽象方式规定的犯罪数额,具有立法稳定性,但过于笼统模糊.“日额金”,是以一日的收入情况或者其他资金数量为单位来规定罪状中的犯罪数额.这样规定的犯罪数额,既具有规定标准的明确性,又能使实际数额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可以解决我国罪状中犯罪数额规定的明确性与稳定性相互矛盾的问题.
作者其他论文
论普通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韩玉胜;胡同春.人民检察.2013,8-13.
同种数罪处罚方法新解.胡同春.人民检察.201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