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理的广告侵权责任制度--《广告法》第38条修订的几点建议
外文标题:Constructing Reasonable Advertising Tort Liability System——Suggestions of the Advertisement law, Article 38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轶[1]
机构:烟台大学人文学院,山东烟台264005;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000872
年:2012
期刊名称: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7
期:6
页码范围:95-9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637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bdxxb-zxsh201206017.aspx
基金: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广告侵权责任研究》; 山东省教育厅项目《违法医药广告民事责任研究》
关键词:广告侵权;连带责任;推定过错
摘要:广告侵权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广告推荐者,应当增加推荐广告的个人作为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主体;广告经权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归责原则,以推定过错责任为宜;与其他侵权中的损害不同的是,广告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主要是购买商品的花费,有时也包括购买商品所带来的固有利益的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带来的精神损害.广告侵权责任不适宜建立惩罚性赔偿;在广告侵权连带责任的内部关系上,广告主是最终的赔偿义务人,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时,应当替代广告主承担责任.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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