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贾林青[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期:03
页码范围:13-21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7659
关键词:海上保险;《鹿特丹规则》;海运主体
摘要: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作者其他论文
我国企业重整制度的法律构建研究.贾林青;钟欣.中国司法.2005,80-84.
互联网金融与保险监管制度规则的博弈--以保险监管制度的制度创设为视角.贾林青;贾辰歌.社会科学辑刊.2014,71-75.
商法理念的建立及其方法论的探讨--以保险法,海商法的定位和运用为例.贾林青.社会科学辑刊.2011,64-69.
论法国公司法关于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制度的借鉴价值.贾林青.法学家.2007,109-113.
论中国海上保险应对《鹿特丹规则》的制度完善--从《鹿特丹规则》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变化谈起.贾林青.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