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损害赔偿法的改革(下篇)具体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海尔姆特·库奇奥[1]
机构:欧洲侵权法与保险法研究所;奥地利科学院;维也纳大学;格拉兹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比较私法研究所
年:2012
期刊名称:北航法律评论
期:00
页码范围:97-126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责任法;参考框架;赔偿法;辅助人;因果关系;纯粹经济损失;compensate;加害人;
摘要:一、损害赔偿法的功能《欧洲侵权法原则》(PETL)第1:101条明确规定了"赔偿损害"(compensate that damage),~([1])从而将损害赔偿法的功能定位于损害填补(Ausgleichsfunktion)。~([2])与此相一致,《共同参考框架草案》(DCFR)第1:101条、《瑞士责任法草案》第41条、《捷克民法典草案》第2624条、《匈牙利损害赔偿法新草案》(尚未生效)第5:502条以及最新的《立陶宛民法典》第6.245条都将损害填补规定为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功能。~([3])不仅如此,《欧洲侵权法原则》还明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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