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公告的界限与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贵松[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1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5
页码范围:28-3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31D0952011050004)
语言:中文
ISSN:1008-462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dzfxyxb201105004.aspx
DOI:10.3969/j.issn.1008-4622.2011.05.004
基金:北京市社科联青年社科人才资助项目
关键词:风险公告;食品安全;给付性公告;制裁性效果
摘要:在现代社会,政府发布由食品安全等所引发的风险信息已成为其职责所在。但这种风险公告也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作为给付行政的一种方式给人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也可能侵害企业的营业自由和财产权,损毁企业的名誉信用。我国在风险公告方面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约,应当在是否发布风险公告、如何发布风险公告问题上着力提升风险公告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应当允许提起撤销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和国家补偿诉讼,以便更好地协调私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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