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与刑罚的关系以日本法为中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年:2011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11
页码范围:68-6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111025.aspx
DOI:10.3969/j.issn.1008-6676.2011.11.025
关键词:日本法;罪刑均衡;立宪主义;罪刑法定主义;刑事裁判;刑事程序;刑事法治;人性尊严;宪政国家;法治国家;
摘要: 所谓刑罚权,指的是将某种行为定为犯罪,并对违反者科以刑罚的权力.因此,作为限制人权的公权力,其成立的基础与适用范围,都必须从宪法角度阐明.在近代立宪主义下,如法国学者西耶斯所言,所有国家权力,均为宪法设置的权力,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在宪法规定的条件下行使.
作者其他论文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评估探讨.王涛.卷宗.2014,193-194.
正式化组织结构情境下组织学习对价值创造的影响.张雁;王涛.财经问题研究.2012,79-85.
基于组织学习的企业能力演化研究.王涛;赵亦清;熊云影.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27(15),106-110.
面向外部导向的创新能力提升研究:机制与情境.陈颖;王涛.情报杂志.2012,31(5),99-106.
洛克思想中的"默示同意"概念.王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8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