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的性质与行使——以《物权法》第63条第2款为中心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管洪彦[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1
会议名称:2011年第二届全国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会议
页码范围:1
会议地点:中国湖北武汉
会议开始日期:2011-04-08
语言:中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撤销权;形成权;行使要件;程序规则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做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事项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该权利对于遏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的权力滥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物权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比较粗略,需要进一步明确。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过程中对于案由选择、当事人确定、诉讼形式、证据规则、行使期限等方面程序规则也应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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