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文献详情
家庭共同生活居住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外文标题:Study on Acquisition in Good Faith Which Is Not Applicable to Tenement-house in Marriag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孙若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4
页码范围:29-3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612011040004)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房屋
摘要:目前,很多夫妻共有的住房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若适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家庭成员的生存权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房屋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立法目的,它需要精确界定。为充分保护家庭成员的居住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作者其他论文



瑕疵结婚登记处理方式的体系化思考.孙若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5-12.
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冲突的法律问题研究.孙若军.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3,25(4),21-26.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孙若军.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46-51.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孙若军.法学家.2005,73-79.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孙若军.法学家.2001,86-90.

相关话题/生活 中华女子学院 法学院 文献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