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死刑不应废除的法理学,政治学和心理学分析
外文标题:Death penalty for corruption and bribery should not be abolished: perspectives of jurisprudence, political science and psycholog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毛昭晖[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2]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
年:2010
期刊名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09
期:12
页码范围:5-13,18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1-394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zdxxb-shkxb201012001.aspx
DOI:10.3969/j.issn.1671-394X.2010.12.001
关键词:贪污受贿罪;死刑废除;法理学;政治学;心理学
摘要: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关于取消贪污受贿罪死刑的提议引发了社会大范围的争论,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文章回顾了犯罪学史上各个学派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和限制或废除死刑的相关国际条约,从贪污受贿罪与一般经济犯罪"四要件"的区别、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死刑的功能等法理学角度和现代民主政治宪政的要求、权责相一致的要求等政治学角度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基于心理学的期望理论和成本-收益分析论证了贪污受贿罪死刑存在的有效性和必要性,进而反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废除.现阶段我国贪污受贿罪死刑中存在的问题是不严格执行死刑带来的犯罪行为与惩罚之间必定性的缺失,应提高死刑判决标准并严格执行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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