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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责任建构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2

文献详情
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行为的法律责任建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吴长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商业时代
期:16
页码范围:67-6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586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ysd201016034.aspx
DOI:10.3969/j.issn.1002-5863.2010.16.034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 老鼠仓 社会本位 法律责任
摘要:证券投资基金"老鼠仓"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信托义务的违法行为,一般具备以下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基金"老鼠仓"现象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设计缺陷、监管人员俘获危险、信息存在不对称、基金公司治理问题和托管银行监督缺位.因此,有效治理"老鼠仓"问题,必须贯彻执行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建立综合系统的法律责任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制度,保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证券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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