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协议的监督
外文标题:On the Judicial Supervision by the Courts in Mainland China from Ningbo Arts Crafts I/E Corp Cas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秀文[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0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卷:08
期:5
页码范围:3-16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2-769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dfx201005001.aspx
DOI:10.3969/j.issn.1672-769X.2010.05.001
基金:2009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
关键词:宁波工艺品公司案;管辖权;适用法律;司法监督
摘要: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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