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以解释论为视角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张尧[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会议名称: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会议论文集: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50-57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10-06-25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破产财团;继续履行;解除合同
摘要: 对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对多方利益衡平和考量的结果,是由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这一价值决定所选定的。在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进行解释时,应定位于破产财团的最大化。若无正当理由证成合同相对方应优先受偿的,应持守的价值取向,由管理人在追求破产财团最大化的基础上行使选择权。
作者其他论文
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行使规则之解释论.张尧.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6-75.
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短期绩效分析.张尧;赵丹.生产力研究.2013,144-146,149.
对外贸易,FDI与收入分配关系研究.赵丹;张尧.生产力研究.2013,31-34.
北京碳排放交易发展现状分析.陈洁民;张尧;赵丹.理论界.2012,52-55.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升级原因及对策分析.陈洁民;张尧.理论界.2012,18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