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类型化: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鲁晓明[1]
机构:广东商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浙江学刊
期:02
页码范围:147-153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20X
关键词: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合适性
摘要: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作者其他论文
论美国法中市场份额责任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应用.鲁晓明.法商研究.2009,152-160.
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鲁晓明.法学家.2010,122-135+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