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律例规定的民间组织治安责任
外文标题:Public Order Liability of Folk Organizations Stipulated in the Statute and Regulation of the Qing Dynast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柏桦[1]
机构:[1]南开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
年:2009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
期:1
页码范围:45-5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0-828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sjl200901010.aspx
DOI:10.3969/j.issn.1000-8284.2009.01.010
基金: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课题
关键词:律例;宗族;邻佑;保甲;地保;地方;团练
摘要:清代律例中规定许多民间组织肩负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并且试图通过责任的明确,使之与官方的维护社会治安组织结合在一起,构成官民共同参与、全民有责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在律例中除规定一般人民的维护治安责任之外,对民间的宗族、邻佑、保甲、里甲、团练、民团等由王朝推行的准基层组织,以及街坊、城乡等民间自然形成的团体,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收到过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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