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曾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21
页码范围:36-40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醉酒驾车;交通肇事;孙伟;危害公共安全;过失犯罪;刑事案件;判断行为;危险驾驶;人身危险性;间接故意;
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尺度,于今年9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黎景全、孙伟铭两起社会关注的酒后驾车肇事刑事案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期特选登了"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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