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事实及其可填补之类型研究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竺效[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页码范围:6
会议地点:中国云南昆明
会议开始日期:2009-08-03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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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生态损害;损害事实;填补;类型
摘要:生态损害事实指生态环境侵害行为以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者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而构成的整体为侵犯对象,并造成其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任何重大退化的危害后果,或可能造成这种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源于类型化法学思维对抽象概念思维所能起到的弥补作用,以及法律的静态确定性和动态稳定性要求,我们有必要和可能将能够获得填补救济的生态损害事实以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为其类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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