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问题的研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晓一[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中国保险
期:7
页码范围:17-1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财政金融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448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bx200907007.aspx
DOI:10.3969/j.issn.1001-4489.2009.07.007
关键词:保险标的;通知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变更合同;通知义务;受让人;保险事故;合同解除;
摘要: 旧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存在的问题与争议2002年版的<保险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从这短短的两行字可以概括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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