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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对象的符号性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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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对象的符号性
外文标题:On Semiocity of the Obj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谭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卷:26
期:3
页码范围:91-9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44Z0562009030016)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260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zdxxb-rwsh200903016.aspx
DOI:10.3969/j.issn.1000-260X.2009.03.016
关键词:权利对象;符号;共性;价值
摘要:作品、发明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不仅外观形态上都表现为符号组合,而且本质上与符号的非物质性、整体性和任意性特征吻合.知识产权对象的共性是符号性.相应地,知识产权法价值原则的核心是权利对象所表现出的区别性.知识产权法在规则设计时关注的焦点也应从权利对象的创造性判断转变为权利对象的区别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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