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贵松[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学习与探索
期:6
页码范围:109-11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62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xyts200906028.aspx
DOI:10.3969/j.issn.1002-462X.2009.06.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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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关键词:危险防止责任;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非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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