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但未丽[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
期:03
页码范围:69-72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非法拘禁;人民调解委员会;过失犯罪;民事赔偿;法定刑;被害人利益;未成年人犯罪;国家司法机关;伤害案件;
摘要:<正> 刑事和解能否适用于重罪案件一般认为,刑事和解的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和轻罪案件,如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包括过失犯罪、偶然犯罪、轻伤害等。也有人提出,刑事和解可扩大到包括部分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尤其是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但犯罪
作者其他论文
刑事和解的刑事政策价值.王作富;但未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38-41.
关于减刑制度的正当性思考.王作富;但未丽.法学家.2006,45-5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贿赂犯罪之立法完善.王作富;但未丽.法学杂志.2005,21-23.
从冲动到理性--刑罚目的三次大修正考察.但未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0(5),1-9.
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必要性及具体模式探讨.但未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20(1),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