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范解读和司法适用
外文标题:Normal Interpret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rime of Commercial Espionag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田宏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政法论坛
期:6
页码范围:142-149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基金:此论文系美国商会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的中期成果。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罪过形式#商业秘密#重大损失
摘要:基于罪责刑均衡原则的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主张该罪亦可由过失构成的观点,实是对立法的误读。虽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只有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等4个法律特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以商业秘密认定并给以法律上的保护,实践中对于客户名单法律属性的认定,自应遵循同样的标准。而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侵害本质所决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的“重大损失”,应以侵犯人的侵权所得或者侵权商业规模为主,同时兼顾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作为统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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