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法治意义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韩立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
页码范围:20
会议地点:中国上海
会议开始日期:2009-09-11
所属部门:法学院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语言:中文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案;公权力与私权利;国际法与国内法;依法治国
摘要:中美知识产权案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伯尔尼公约》。中国政府在该案中的抗辩、中国立法机关制定该条时的考虑、中国学者对该条款的理解,反映出公权力和私权利关系的模糊性。该案还表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中国,在国内立法、政策制定等方面,要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内法应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中国依法治国应考虑国际法这一因素。
作者其他论文
入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韩立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30(5),115-127.
WTO争端解决规则的完善能走多远.韩立余.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5),33-40.
从总干事的选任看WTO的决策机制.韩立余.法学家.2008,153-160.
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韩立余.法学家.2008,19-22.
WT0争端解决中的案例法方法.韩立余.现代法学.2008,30(3),12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