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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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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外文标题:Reorganization of Debtor’s Bankruptcy on Their Own Management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欣新[1]李江鸿[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期:11
页码范围:83-8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612009110011)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破产重整;自行管理;管理人;职权配置
摘要: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并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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