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史际春[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学会
页码范围:147-153
会议地点:南京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经济法 "龙头法" "经济宪法"
摘要:关于经济法的"龙头法",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不是无关紧要的借喻,它关系到政府在经济中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因而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值得反思和探讨。从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反映的情况看,所谓反垄断法是经济法"龙头法"和"经济宪法"的命题其实不能成立。反垄断法的作用是维护、弘扬市场机制,而市场"劣汰"、力所不能、周期和失控等弊端,需由财政法统领以实现经济的整体布局和统筹协调发展。相对于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全面及整体性,也最具刚性和力度,而且它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本身即具有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因此,无论中外,财政法都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作者其他论文
论"错法"现象--以经济法领域为中心.史际春;孙天承.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64.
论食品安全卡特尔--一种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的路径.史际春;蒋媛.政治与法律.2014,2-13.
"十二五"规划与澳门产业政策对接的法治思考.史际春;蔡家浚.法学杂志.2015,36(1),33-40.
论地方治理的法治基础.史际春.广东社会科学.2014.
民生法大纲.史际春.经济法学家.2014,7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