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冀中土地税契中的规范与不规范--以直隶任邱县为例
外文标题:Both the Standard and the Nonstandard in the Tax Deeds of Land in the Middle of Hebei during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卢忠民[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博士生100872
年:2008
期刊名称:江苏社会科学
期:2
页码范围:147-152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清史所
语言:中文
ISSN:1003-867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sshkx200802025.aspx
DOI:10.3969/j.issn.1003-8671.2008.02.025
关键词:清末民初;冀中;税契
摘要:清末民初,社会动荡,政权更迭,民国政府为稳定统治,安定人心,初期冀中地区仍用宣统三年颁行的官契,契税税率依旧;后来随政局渐定,遂推出新契纸即买契,这样虽简化了形式,但漏洞颇多,在规范税契手续的同时也显现了诸多不规范,税率名减实增,故民间土地买卖不税契者日多,白契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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