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该发表自身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力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教授
年:2008
期刊名称:新闻与写作
期:1
页码范围:5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2-229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wyxz200801029.aspx
DOI:10.3969/j.issn.1002-2295.2008.01.029
关键词:新京报;窦唯;北京青年报;肩题;徐迅;新闻价值;北京晚报;新闻学界;职业规范;新闻失实;
摘要: 2007年9月7日和11月1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窦唯故意损害公私财产案,第一次是审理,第二次是一审宣判.由于窦唯的文化名人身份,在他身上发生了由法庭审理和判决的事情,自然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北京各报对此都做了较多的报道.这个案子涉案的双方,分别是新京报和窦唯.于是,传媒应如何处理涉案官司的新闻职业规范,开始浮出水面.在我国,以往涉案一方的传媒,都会利用自己的版面,大力为自己辩护,似乎没有人对此提出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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