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之探究--兼论《刑法》第277条的立法完善
外文标题:A Study on Classifying the Action of Disrupting Public Service——Also on Modification of the Article 277 in the Crimin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梁晟源[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期:3
页码范围:11-14,1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2-412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bjrmjcxyxb200703003.aspx
DOI:10.3969/j.issn.1672-4127.2007.03.003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暴力袭警;立法完善
摘要:司法实践中若干妨害公务行为在刑法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中人的要素界定为"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暴力、威胁,应增加"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应调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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