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合法性的探讨
外文标题:Study on Whether Fisherfolk Should Pay for the Charge of Using Sea Are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俊嫦[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渔业经济研究
期:5
页码范围:23-2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292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yjjyj200705005.aspx
DOI:10.3969/j.issn.1674-9189.2007.05.005
关键词:渔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
摘要:国务院关于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办法至今尚未出台,以致一些地方的渔民产生"一项不该收取的费用何来减免"的疑惑,并以此为据拒缴海域使用金.通过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合法性的分析,应明确两个认识:第一,渔民养殖用海应缴纳海域使用金,这是符合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第二,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通过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作出具体规定来明确渔民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有利于保护渔民合法权益.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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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民养殖用海征收海域使用金合法性的探讨.杨俊嫦.政法论丛.2007,5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