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相关规定的协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明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年:2007
期刊名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卷:22
期:5
页码范围:7-11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人大复印资料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95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nszfglgbxyxb200705002.aspx
DOI:10.3969/j.issn.2095-3275.2007.05.002
基金:收稿日期:2007-04-10
关键词:协调;情节犯;故意;过失
摘要: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协调的现象,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最典型的是关于情节犯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具体犯罪之情节的规定,应尽可能不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抽象模糊的词语.在同一条文中如果既规定故意犯罪又规定过失犯罪,不仅要尽可能标明"故意"与"过失"的字样,而且有必要将两者分开来规定,规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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