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环境侵权责任的"原罪"说
外文标题:Reconsideration of "Sin" of Environmental Tor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吕霞[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北京100872,山东青岛266003
[2]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 北京100872,山东青岛266003
年:2007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卷:29
期:4
页码范围:113-11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1-239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fx200704018.aspx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7.04.018
关键词:环境侵权 侵权责任 原罪
摘要: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行为的正当性,而特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在于特殊行为的潜在风险性.环境侵权行为也具有潜在风险性,但其更本质的特点是改变环境或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注定不可避免地而不是潜在地给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这是其"原罪"之所在.让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不是基于过错或其他什么理由,而是以环境侵权行为的原罪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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