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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就业指导手册

中国人民大学 /2013-06-14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就业指导手册
2010-03-10

第一章 关于生源的问题

1、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连续攻读的,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过若干年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

2、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需出示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方可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第二章 关于在京就业

1、户口在校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在京就业,也可到北京以外的地区就业,除到西部地区就业外,其户口和档案关系应随迁(转)往工作地。

2、入学时户口未转来我校的京外生源非定向毕业生,只能在京外地区就业。

3、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留京调控指标不作比例限制。本科毕业生留京调控比例为京外生源可分毕业生(全校本科毕业生总数扣除北京生源本科毕业生和已录取为研究生、已出国、定向、委培、在职生的外地生源本科毕业生的人数)的30%。本科生到以下单列单位就业的,不受留京调控比例限制:北京基层[北京含有农村的13个区县中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部队、教育系统、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1、就业网注册个人信息——凡2008届统分毕业生应首先于2007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就业信息网进行注册,然后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如有错误应及时在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更改。

2、推荐表的使用——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依据,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

毕业生基本确立签约意向后可使用推荐表进行推荐,但需经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并登记备案。推荐后未能签约的需退回原表或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换领新的推荐表。

3、签约(三方协议)——毕业生持经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推荐表回执,或单位直接开具的带有其人事部门公章的接收函,到学院领取就业协议书。

正式签约前,毕业生必须先登陆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信息网填写用人单位信息及准确的户口和档案迁转地址,否则无法办理签章手续。签约时毕业生需在协议书上填写单位名称,并在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后,再由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签章。

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在协议书上盖章,但在其出具书面接收函后,学校和毕业生两方凭借单位接收证明而履行签约盖章手续的,三方协议生效。

毕业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三方协议需加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章或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来函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如接收非当地生源毕业生,用人单位需为其解决落户指标。

毕业生的签约单位应当与接收其户口、档案的单位相一致。跨省市就业者需敦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当地人事部门的人事审批手续。

毕业时学校将按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报就业方案,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证、迁转户档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学院领取报到证后,凭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4、阅档政审——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介绍信,学院在介绍信上签章后由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签章后,用人单位方可持函去档案馆人事档案室阅档。已确定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如另有单位欲予政审,在未办理完相关解约手续之前,不受理其政审阅档申请。

新闻学院政审毕业生联系人:阎芳 明德新闻楼501 62511013

第四章 关于就业方案变更

1、违约

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其进行调整,其调整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及学校有关规定,到京外的地区就业。

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国家机关录取为公务员而申请调整就业单位的,应先取得签约单位的同意和谅解,再由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予以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去向落实为北京“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只能在生源所在地就业。调整应先取得北京市人事局“村官”办公室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市教委审批。

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的,一经确定,不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回生源所在省份单位就业。

2、改派

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在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的一年内,如因发生特殊情势,确实需要为其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学院主管领导提出意见,送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市教委审批,审批同意的方能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户档保留的毕业生由学校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3、考取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的,一经确定就业去向,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征得有关各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后,报学院和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的毕业研究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地就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因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博士或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毕业生可调整就业方案,但毕业生应将所有协议书交回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4、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的,按改派处理,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后,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迁往生源所在地。

5、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含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学校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的,需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再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向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报送就业调整方案,批准后,可继续按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五章 其他情况

1、定向 、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招生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如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因故被撤销,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学校不为其负责任何就业事宜。

2、升学——本条所称升学包括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取双学位、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及攻读博士后。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为其确定就业方案,学生本人无需再办理就业手续。

考本校研究生的同学户口、档案不用自己办理,考外校研被录取的毕业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登记备案,学院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盖章后,再由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备案,学生持盖章的通知书复印件去档案馆人事档案室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3、出国——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就业网上下载《中国人民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档案寄存,然后持出国留学申请表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调档函,到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出国就业方案。

北京生源的本科毕业生也可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出国存档,其他手续同上。

申请出国(境)期间如需借用户口办理护照的,需向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出示审核盖章后的《申请表》复印件。

办理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手续的截止时间是2008年5月31日。

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京外生源的毕业生如已获得签证,户口也可迁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但需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同意户口迁入的证明方可办理,否则学校将其户口统一迁回生源地。

申请出国工作、探亲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关系应转回生源地。

第六章 未就业毕业生

1、奥运会志愿者中的2008届毕业生,上报就业方案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就业手续时限。

2、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北京生源本科待分生,学校将其档案转往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先与学校、用人单位签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三方就业协议书,然后持协议书等有关资料到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报到证和档案转寄等手续。出国留学、报考研究生等其他手续也由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办理。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不再办理签约手续。

3、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领导签字,本人家长签字同意后,学校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将本人户口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区县劳动部门,按失业人员对待,不再为其办理报到证等派遣手续。

4、学校根据教育部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户档暂存,如符合规定,予以保留。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拟申请考研、出国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只能转回生源地办理相关手续。 被批准户档保留在校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可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但留京就业派遣截至2008年12月31日。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其将户口、档案必须转往生源所在地相关部门,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未及时转走的,学校统一将其在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

学校不为户档在校保留的毕业生提供与就业无关的其它服务。

已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户口、档案在校保留。

办理户口、档案在校保留的基本程序为: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签订存户、存档协议。

5、学校将为回省再就业的同学办理回省二分的报到证,毕业生应持报到证到该部门办理落户和接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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