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依据,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1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3号)、以及《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京考研招〔20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办法
(一) 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
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主要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入学时交验)、本科学习成绩单、外语四级或六级证书等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报名资格者,不予复试。
2、对考生身体状况的审查
所有考生都必须在北京市体检中心进行统一体检。
(二) 复试成绩基本要求
学科门类 | 总分要求 | 单 科 要 求 | 备 注 | |||
政治 | 外语 | 数学(一) | 业务课2 | |||
工 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