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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2)

中科院心理研究所 /2010-05-02

第十二章 外国进修生的培养

    第三十七条 从事专题进修的外国进修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外国进修生分为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外国进修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外国进修生本人需根据专业研究的需要,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导师批准后,可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科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外国进修生在科研活动结束后,需提交1份用汉语或英语撰写的进修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外国进修生在导师指导下也可选修部分专业课。
    第四十条 外国进修生进修期满,完成进修计划者,培养单位将颁发研究生院进修结业证书。

第十三章 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位留学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研究生院毕业证书。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位留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位留学生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硕士一般为2-3年,博士一般为3-4年。学位留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位留学生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第十四章 学位授予

    第四十五条 授予在培养单位从事学习和研究的学位留学生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应在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基础上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并按照国家及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由研究生院统一授予。
    第四十六条 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须提交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四十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一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申请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其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并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可在两年内修改其学位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四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将拟授学位外国留学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报研究生院存档。
    第四十九条 毕业并获得研究生院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可与国内研究生一起参加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学位授予仪式。
    第五十条 授予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研究生院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费用

    第五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各项费用的交纳标准,参见《外国留学生招生简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在培养单位自费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由培养单位于每学期开学时一次性收取(经外国留学生本人同意也可以按年度于每学年开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十六章 奖学金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申请、评审、管理等相关事宜,参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外事与留学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256206
    传    真:8825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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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