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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医进修学院关于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军医进修学院 /2010-05-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开展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其学术水平要求均与《学位条例》中学位研究生的水平一致,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在每年5月底以前,向我院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我院在收齐上述材料后,在每年6月底以前,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经我院审核同意后,必须在4年内完成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同科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七条 申请人在课程考试全部通过后的1年内,向我院提出学位论文,由我院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军医进修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的2个月以前,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军医进修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选得到军医进修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认可。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的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时间写在每年4月至6月间。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医疗、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历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 硕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院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我院在每年6月底以前,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我院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1年内完成。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交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摘要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我院,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我院相应学科专业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l)论文评阅人:由我院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军医进修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的3个月以前,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人是博士生导师、2人是军医进修学院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论文答辩日期的1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论文答辩时间定在每年4月至6月间。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2年内重新答辩1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向社会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3个月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合格者,提交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评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由学院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位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应是来自经国家卫生部规定可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院,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我院专科进修1年的优秀进修医师人员,或我院教学联合体医院在职临床医师临床能力考试、论文标准、答辩要求按我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在职人员通过资格审查,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可享受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七条 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参加课程学习、考试、课题研究和论文答辩等所需费用均由单位支付。申请学位时申请人应向我院交纳学位受理业务费、学位申请费、学位课程学习费、论文答辩费,其中学位申请费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学位课程班学习费硕士6000-10000元、博士15000元,学位受理业务费硕士300元、博士500元,证书费硕士50元、博士100元,后两项费用由个人支付。以上所列项目费用如有变化,以实际金额为准。
  外单位申请人员需要在我院完成课题研究工作的,应与所在学科签订协议,并交纳课题研究经费,硕士课题经费不得少于6000元,博士课题经费不得少于15000元,并交纳5%的课题管理费。
  外单位申请人员参加考试和论文答辩时的往返旅费、住宿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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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