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学位[1998]5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已授予毕业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本校和其它单位的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与授予应届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报名手续
申请学位报名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申请者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校研究生部报名,领取并填写资格审查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最后学历证明、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科技成果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审核同意后,发资格审查合格证明。
第八条 课程考试与认可
(一)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申请硕士学位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试应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研究生部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
(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同等学力申请中国硕士学位,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2.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三)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 学位论文
申请人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须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于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
(一)学位申请程序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份。学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方工业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由研究生部提供);
2.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3.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5本;
4.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
5.在读期间发表论文与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要求相同。
(二)论文评阅
论文的评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阅。三位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二个月,由答辩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
(三)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范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欢迎有关人员参加。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此申请无效。若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此申请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我校研究生部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学位和课程考试所需经费按《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交纳费用及分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第十五条 我校每年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科,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第十七条 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费用分为两部分:
课程学习及考试和申请学位费用,论文课题费用。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在报到时交纳课程学习及考试和申请学位费用,不按时交费者,视为放弃资格,本次申请无效。在开课10个工作日内终止学习或退学者可退款50%,逾期不予退款。有关论文课题费用必须由导师在《资格审查表》中予以明确,否则不予受理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执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