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六年或六年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⑴ 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两篇或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⑵至少修完4门报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且成绩合格;
⑶已获得副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岁,报考委托培养博士生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
三、报名
1.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初试、录取等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2008年博士生报名时间为2007年11月1日—2007年11月30日,届时可通过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3.考生须按要求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如因提交信息有误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在提交信息成功后,须将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打印并签字确认。
4.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在2007年12月10日前,将如下材料及报名费寄或送至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日期以邮戳为准):
⑴打印并签字的2008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⑵ 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信;
⑶ 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⑷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原件或加盖人事档案公章的复印件;
⑸ 硕士学位论文摘要、评议材料(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及评议书)复印件。
报名费200元,直接到我校研招办或通过邮局汇款交纳。
应届毕业生免交材料⑶,但须另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同等学力报考者免交材料⑷,但应提交已学习硕士课程成绩单、已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获奖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复印件等。境外硕士毕业生还应提供合法的资质证明。
5.报名成功的考生须在2008年3月初通过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具体时间见网上通知。
6.2008年我校继续招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招生人数按照教育部下发的规模另行通知。
四、考试
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试地点为华北电力大学。
1.初试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16日,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毕业硕士生免考)、外国语(听力在复试进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2.复试为综合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主要考查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科学研究作风、创新意识、综合运用理论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包括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及口语考试等。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五、体检
考生在复试期间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
非定向(培养费由国家负担)和自筹经费(培养费由本人负担)考生须将人事档案等关系转入我校并脱产学习。
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毕业后回委托单位工作)考生人事档案等关系不转入我校,在录取前由用人单位、考生与我校签订三方协议。
我校招收的博士生,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4-6年。
七、其它
1.博士生的实际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数为准,招生目录中的人数仅供参考。我校各专业均招收委托培养博士生。
2.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现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3.考生可登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阅2008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及导师情况,博士生招生有关信息将在本网页实时发布。考生咨询导师及参考书目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报考学院联系。
4.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为:第四教学楼B区207室。考生来函邮寄至:北京德胜门外朱辛庄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编102206。联系电话:(010)80798475、(010)51971204,传真:(010)80798475。
八、本简章中如有内容与教育部最新政策相冲突,我校将按照教育部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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