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北 电 力 大 学 文 件
华电校研〔2007〕1号
关于印发《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
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现将《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研究生 招生 保密 细则 通知
华北电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月18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切实做好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加强研究生入学考试管理,保障考试制度的有效实施,使研究生招生的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我 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贯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 导责任,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安全保密工作;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作为直接主管负责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研究生院主管招生的副院 长、各院(系)的主管领导负责各项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实和保密工作培训,各级保密工作责任人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章 保密教育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涉及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凡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增强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洁、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相对稳定的考试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条 研究生院和各院(系)要加强对命题和审题工作的领导,对参加命题和审题的教师及相关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相关工作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
第三章 保密室的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设立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功能的专用试卷保密室。试卷保密室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配备,安装防盗门、窗及报警、监视装置等。各院(系)应相应设立试卷保密专柜,确保本单位试卷保密保管期间的安全。
第六条 研究生院指派两名责任心强、政治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指定工作人员,即试题专管员,负责从命题开始直至阅卷结束期间的试题(含标准答案)及答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 试卷保密室门及试题专用保密柜的钥匙,由试题专管员分别掌管,开启时须两人同时在场。试题专管员离开保密室时要及时锁好门窗。
第八条 试题保密期间,报警器处于工作状态,保卫处负责报警器正常工作。
第九条 试卷保密室应保持通风清洁,严禁吸烟和明火,并注意检查电源、电器设备使用情况,确保安全。
第四章 命题和审题
第十条 命题工作严格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命题的总体安排。各院(系)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由院(系)分管领导专人负责命题的具体组织工作,填写并上报命题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参加命题和审题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签订《研究生招生工作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暴露命题审题身份、工作内容、命题方式和地点,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试题相关的内容,不得参与考生的考前辅导班或接待个别考生的咨询。
第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制好后,应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泄题。
第十四条 经研究生院形式审查试题无误后,命题教师将试题袋密封并按规定在封口处签名,交研究生院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将密封好的试题袋按规定程序立即存入保密室的保密柜。
第五章 试卷印制、保管和寄送
第十六条 我校自命题科目试题的印制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必须在固定的地点进行,印刷时不允许与印制试卷无关的人员进入。试题底版必须直接从保密室送达印刷点,中途不得停留。
第十七条 在试题印制的过程中,应请校纪检人员进行监督。试题印制封装过程中应始终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试题印制工作间。
第十八条 试题专管人员在印制试题前应再次检查试题总分和试题完整性,防止出现缺字、缺行、缺列、缺页、缺图等问题,保证试题印制质量。试题专管员应如实填写印制试卷登记表(见附件一),对试题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做好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试题印制份数以当年报考研究生的业务课试卷份数统计表为准。试题印刷后要当场清点并密封。
第二十条 印制完毕后的各科试题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直接放入保密柜,印制过程中报废的试卷必须当即用碎纸机销毁。对印制现场要及时进行清理,所有与试题有关的纸张、资料都应放入保密柜。
第二十一条 我校自主命制的试题在考前属国家机密级文件,在正式开考前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启封。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试卷存放期间,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室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工作人员应在统一地点集中封装我校自主命制的业务课试题,封装期间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研招办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和封装要求,将试题用机要寄送到试题接收单位。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返回的试卷由试卷专管员及时放入密码锁铁柜中加以封存。
第六章 阅卷及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阅试卷前,研究生院负责召集各院(系)有关工作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整理、加密答卷,核对和登记各科实考试卷的份数。
第二十六条 试卷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阅卷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试卷的交接和领取手续,遵守阅卷规则和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离阅卷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阅卷情况。
第二十七条 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参与阅卷的所有人员应对已评阅的试卷和成绩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布考生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在上报成绩前,研究生院组织各院(系)有关工作人员认真、逐份核对试卷成绩。对加分有误的试卷应反复核对,经研究生院分管领导及复核人签字后,由阅卷人员进行更改。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动考生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评阅、登分后的试卷,作为机要档案在研究生院保存三年,到期后按秘密材料处理办法销毁。
第七章 宣传环节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条 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命题审题人员、具体试卷印刷场所、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其他任何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或者在媒体上发表关于考试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或涉及本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相关评论。
第八章 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违反高校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北京校部作为北京教育考试院指定考点,在领取全国统一命制试题时,应由学校专车运送,途中设专门押车人员;考试时应对考场进行封闭管理,并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考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四条 凡本人或直系亲属当年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应事先申报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试卷的命题、审题、收发、印制、整理、保管等涉及保密操作环节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环节多、周期长、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守保密纪律。对可能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害程度,减少社会影响,控制事态。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细则相关条款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一:
印制试卷登记表
印卷人: 印卷时间:
序号 |
试卷名称 |
考生人数 |
试卷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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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卷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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