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对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信所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信所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享用中信所提供的教育资源;
(二)参加中信所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及文体活动,以及研究生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中信所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中信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中信所、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中信所、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信所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中信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中信所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所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中信所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中信所研究生部批准。
第七条 中信所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和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学费不予退还。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追究。
第八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和学习的疾病,但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中信所研究生部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中信所研究生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二)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五)超过两周未能按中信所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
第十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中信所规定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中信所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未按中信所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中信所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中信所、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指定的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办理出国、出境探亲手续(包括寒暑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因病请假3天以上的,应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研究生部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研究生部批准并报中信所备案。一学期内连续病假或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超过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中信所认为应当休学者,经中信所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所,中信所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所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九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本人申请,导师和研究生部审核同意,经所务会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证明。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学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中信所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待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怀孕休学的按此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只要符合最长修读年限的规定,就可申请继续休学,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学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周,向中信所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部审核合格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二十三条 非应届毕业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向中信所申请退学,已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中信所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在复学后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的,应当经中信所研究生部审查批准。中信所定向培养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累计一学年,或因病、因事休学累计两学年仍不能复学的;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学业成绩未达到中信所要求或者在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四)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履行注册手续的;
(五)经中信所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私自出国(境)的;
(二)未经中信所批准擅自离所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四周的。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所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中信所和研究生部定期对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颁发奖状和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将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三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2年,修读年限2—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报中信所批准,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属中信所定向培养的不再享受各种补贴和公费医疗,并需按延期时间长短交纳学费;非定向研究生需按延期时间长短交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在学制年限内提前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论文阶段的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研究生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时,研究生部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多各方面的表现。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延期毕业,应当在离正常毕业三个月之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如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学期的,按当年正常毕业时间落实就业计划。
(二)如申请延期超过一学期的,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