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研究所研究生导师招生的有关规定
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计划的管理,现对研究生导师招生规定如下:
一、 招生程序:
1、拟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每年需填写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表,并适时送交人事教育处研究生部汇总。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表需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2、博士研究生应在考生报考时确定指导教师。
3、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后实行双向选择与适当调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录取的研究生需要填写选择导师申请书,经导师签字后生效,报所研究生部备案。
二、 招生人数:
1.博士生导师以招收博士研究生或硕博连读生为主,在学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9名。
2.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可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在学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4名。
三、 副导师选聘:
为了加强研究生导师梯队建设,促进学科交叉,博士生导师可在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题目后,选聘副导师,具体要求如下:
1、副导师人选需由主导师提名,写出书面申请,所招生领导小组每年3月份、9月份审批。
2、选聘副导师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包含所协助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工作内容。研究生应定期向主导师汇报学位论文工作的进展情况。副导师应定期与主导师交流研究生培养情况,共同落实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培养计划、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必须经主导师认可并签字后有效。
3、副导师为研究员者,协助指导在学博士生人数不得超过2名;副导师为副研究员者,协助指导的在学博士生人数不得超过1名。
4、副导师在聘任期间,如不能履行其职责,可由主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学位委员会审核,进行调整。
5、硕士研究生一般情况下不设副导师。
四、指导的研究生三年中累计2人次在考核中排名为后10%的导师,停止招生一年。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所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原《力学所研究生导师招生的有关规定》(试行)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