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我所的实际情况,现对研究生招生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博士研究生
1、博士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领域,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和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2、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博士生导师在年满62周岁后还要招收博士研究生的,须承诺完成该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3、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数量应列入我所当年度的招生计划,一般应在考生填报志愿时确定导师。
二、硕士研究生
1、硕士生导师应是副高级及以上(高级实验师除外)、且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发表过一篇SCI刊物收录的论文的科研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副高级及以上科研人员在获得博士学位前不能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
2、硕士生导师应有稳定的研究领域,目前从事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工作,承担着科研项目和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3、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硕士生导师在年满57周岁后还要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须承诺完成该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4、硕士研究生由所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导师,原则如下:
(1)硕士生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必须列入我所当年的招生计划。
(2)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应向非博士生导师的硕士生导师倾斜。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博士生导师与硕士生导师比例、博士生导师已有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比例、录取硕士研究生总数等提出该年度可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每位导师一般每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名。
(3)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在专业对口的基础上,应与硕士研究生志愿相结合。硕士研究生可在当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中提出申请,由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平衡。
(4)硕士研究生名额分配还应考虑所科研工作的整体需要和各室(部)的总量安排。
(5)硕士生导师出国期间一般暂不分配硕士研究生。
三、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招生应有一定的录取率,以保证生源质量。复试应采用客观评价方法。复试和录取参见附件“中科院力学所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程序”。
四、每位研究生导师所招收的在读研究生总数应控制10名以内,且在学硕士生总数不超过4名,以确保培养质量。
五、博士生导师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副导师(副导师人数最多为2人),应由主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研究生办公室提供),经所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报人教处备案;博士研究生的论文题目应与主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硕士研究生一般情况下不设副导师。
六、研究生导师的更换必须有明确、合理的理由,应由导师或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研究生办公室提供),经所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报人教处备案。一般情况下,研究生更换研究生导师后需要重新进行开题和进展报告,且学制从更换导师后重新开始计算。研究生不能两次更换导师。
七、研究生更换研究题目后,需要重新进行开题和进展报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所学位委员会解释。
附件:中科院力学所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程序
中科院力学所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程序
1、复试前,由学位委员会组织若干复试小组,每组至少由7人组成。
2、考试要作到客观、公正。由一名老师负责主考,其他老师配合提问,采用无记名方式评分,除去最高、最低分后取平均为其最终得分。着重考察学生是否符合从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素质,包括知识理解(35)、知识结构(20),创新潜力(30),表达能力(15)。
3、 取名单由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其原则是:根据笔试和复试
成绩排列次序择优录取。笔试不合格,或复试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在笔试与复试成绩都合格的情况下,以复试成绩为主。同时兼顾学科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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