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imation of prime farmland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riteria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restrictive loss of farmers in Jiangxia District of Wuhan City
YANGXin通讯作者:
收稿日期:2016-09-13
修回日期:2017-02-5
网络出版日期:2017-06-20
版权声明:2017《资源科学》编辑部《资源科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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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不仅是重要的稀缺性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然而初始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和服务功能的不尽一致使得不同区域土地的最适宜开发强度存在较大差异[1,2]。因此,为确保土地的最优利用,土地分区管制政策(Zoning Policy)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用于实现对经济利益低、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的农地进行保护。例如美国将农地分为限制发展的“绿地”(Green Land)和可发展的“白地”(White Land)、荷兰的可发展红色区域(Red Functions Area)和禁止发展绿色区域(Green Functions Area)、德国的可建筑区(Baugebiet)和不可建筑区(Nicht-baugebiet)、中国台湾地区的都市发展计划和非都市发展计划[3,4]。中国曾被预测为城市扩张最为明显的国家[5],目前也正在经历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土地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必备投入要素之一,每年有大量的优质农田被快速的城市扩张所占用,农地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基于中国人多地少、优质农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现实条件,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法规来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然而,政府实施强制性的土地分区管制政策使不同土地资源的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同时,也迫使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农民的种田目的及利益取向并非追求利益最大化,违背了“理性人”理念,直接造成了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比较利益的低下[6],导致公众个体之间的利益不公,危及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7]。微观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不通过有意识的再分配环节对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进行调整,就会产生不符合最高经济收益形式的土地利用方式,最终造成土地的低效利用。生态补偿政策作为一项政府管制措施,通过对现有土地收益结构的调整和分配,在各相关主体之间建立一种有激励作用的利益分配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成为许多国家保护农田和农业生态景观的主要方式之一[7]。其中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关键,也是其难点所在。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比较法、条件价值评估法(Contingent Value Method)、选择实验法(Choice Experiment)、机会成本法等。1992年Drake应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评估得到瑞典单位面积农地景观应给予975克朗/hm2的补偿[8];蔡银莺等运用CVM方法计算得到基于武汉市农户受偿意愿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范围为(3929~8367)元/hm2 [9];马爱慧等运用CE估算得到基于武汉市市民支付意愿的耕地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258元/户和247元/户[10];杨欣等运用CE中潜在分类模型计算得到基于市民支付意愿视角的武汉市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约为7407.24元/hm2 [11]。杨欣等运用机会成本法基于农地农用与非农用之间的发展差异计算得到武汉城市圈各县(市、区)的农田生态补偿标准介于(434.28-216726.40)元/hm2之间[12];生态补偿的标准是基于效益还是基于价值进行设定,目前学术界还没能达成共识,计算结果的精确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实践方面,从20世纪中期开始,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关注土地用途管制及分区规划给水源地、历史建筑、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性用地范围内保护主体带来的发展受限损失。因此,各国纷纷开始采用福利补偿及转移政策对利益受损的个体进行补偿[13],如美国通过设置土地退耕计划(Land Retirement Programs,LRP)、环境保留地计划(Con-servation Reserve Program,CRP)等项目保护生态用地,2002年的农业法案中,政府提出每年将20亿美元巨额资金投入到农地保护计划中;1986年英国开始实施环境敏感地项目(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Areas,ESA),通过与农户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乡村开敞景观和优美环境的保护,2003年,英格兰政府对参与协议的64万hm2环境敏感土地拨付了共计5300万美元的补偿金额。上述实践项目的实质都是试图通过补偿措施弥补分区规划等管制措施对农田保护主体带来的福利“暴损”,内在化农户农田保护的外部性,激励其农田保护的积极性[14,15]。
中国政府从“十八”大开始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十二五”规划又进一步要求提高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农地补偿制度逐步在国家颁布的一些重要文件和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四川成都市、广东佛山市、江苏苏州市及上海闵行区等一些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也积极探索农田保护补偿或生态补偿的实践模式[16]。如何结合中国当前的政策背景和土地基本国情、迎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初步确立一个合理的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迫在眉睫。本文参考国际上土地分区管制政策给相关群体造成的损失及其相应的补偿设置,以武汉江夏区为案例,调研农户对于因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中的“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建坟、建窑、建房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规定,计算在土地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户的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额度,旨在为政府确立一个基于农户发展受限损失视角的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初步的理论依据。
2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2.1 研究区概况
武汉市江夏区坐落于长江中游南岸,地处114º01《湖北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19]显示,2013年江夏区基本农田面积约为7.27万hm2,主要分布在法泗镇、乌龙泉街道等,承载着为江夏区乃至武汉市提供粮食等基本农产品供给的主要功能。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占用农用地扩张迅速,农田资源稀缺引发的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显现。特别是靠近主城区的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已托管到国家级重点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高新区,其所面临的农地非农化的机会较高,基本农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
2.2 数据来源
调研问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受访农户及其家庭的基本社会经济特征。包括受访农户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否本村村民、家庭收入、是否有承包权、是否兼业、农户基本农田经营情况等。
(2)受访农户对基本农田规划管制的认知情况。具体包括受访农户对基本农田政策的认知及实施情况、受访农户的基本农田发展受限认知程度。
(3)调研受访农户因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中的 “九不准”(禁止基本农田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和闲置荒芜)规定时,农户家庭是否会遭受农田发展受限损失及开展9项受管制活动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额度。
调查组由10位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博士、硕士和本科生组成,实地调研采取半结构访谈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于2014年1月中下旬在武汉市江夏区的乌龙泉街道、五里界街道和法泗镇展开。调研村庄样点抽取时参考村庄距市区的远近、村庄经济状况、主营作物类型、土地资源禀赋等因素综合选择;农户样本抽取时结合农户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收入、种植面积、兼业类型等个人及家庭特征随机抽取,抽样共涉及三个乡镇的19个行政村,发放问卷320份,回收有效问卷289份,总回收率为90.31%。视为本研究的数据来源。
2.3 样本特征描述
受访农民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及土地经营情况见表1。统计结果显示受访者男性居多,占到58.33%;受访者的平均文化程度较低,未受教育和小学学历的受访者占45.54%;年龄结构偏向于中老年人,50岁以上的受访者占总样本的62.5%;92.68%仍属本村村民;93.77%的受访农户享有所在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5.96%的受访农户从事除了农业以外的兼业活动,年均务农时间为半年;受访农户的年均家庭农业收入水平约为9536.02元。Table 1
表1
表1研究区受访农户基本信息
Table 1The statistical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viewed farmers in study area
变量名称 | 变量定义 | 比例/% | 变量名称 | 变量定义 | 比例/% | |
---|---|---|---|---|---|---|
性别 | 男 | 58.33 | 兼业 | 是 | 45.96 | |
女 | 41.67 | 否 | 54.04 | |||
年龄/岁 | <20 | 0.35 | 农户基本农田 | <0.07 | 50.87 | |
20~30 | 7.66 | 经营面积/hm2 | 0.07~0.20 | 7.27 | ||
30~40 | 8.01 | 0.20~0.33 | 13.84 | |||
40~50 | 22.48 | 0.33~0.47 | 9.00 | |||
50~60 | 22.48 | >0.47 | 19.03 | |||
>60 | 39.02 | 一年中务农时间/月 | 0~3 | 39.09 | ||
文化程度 | 未受教育 | 28.82 | 3-6 | 14.23 | ||
小学 | 16.72 | 6~9 | 15.82 | |||
初中 | 39.97 | 9~12 | 30.86 | |||
高中 | 14.49 | 农业收入/万元 | <1 | 47.49 | ||
本村村民 | 是 | 92.68 | 1~2 | 16.83 | ||
否 | 7.32 | 2~3 | 10.43 | |||
承包权 | 是 | 93.77 | 3~4 | 6.95 | ||
否 | 6.23 | >4 | 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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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统计年鉴》(2014年)[18]显示:2013年武汉市男性人口比重51.20%、平均受教育年限10.52年、平均年龄38岁、人均耕地面积为0.075 hm2、农村居民家庭年均纯收入1.27万元,与表1对比发现抽样样本特征中除因农村留守老人较多导致样本平均年龄偏大以外,其余各项指标均与武汉市统计数据相吻合,表明样本的代表性较强。
3 结果及分析
3.1 农户对基本农田政策及其发展受限的认知程度分析
3.1.1 农户对基本农田政策的认知及其实施情况为全面了解农户对基本农田的认知程度及实施情况,在调查时,除了调查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 “九不准”的了解情况,还在调查时通过设计:“是否听说过基本农田?是否知道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是否知道村集体或者村委会与上级政府之间鉴定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自己是否与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签订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是否知道基本农田征收仅有国务院才有权限?是否知道自家农田有没有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问题来揭示公众对基本农田政策的认知和实施情况,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Table 2
表2
表2研究区受访农户对基本农田保护的认知情况
Table 2Interviewed farmers' cognition of prime farmland protection in the study area(%)
项目 | 是 | 否 |
---|---|---|
是否听说过基本农田? | 35.52 | 64.48 |
是否知道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 | 20.07 | 79.93 |
是否知道村集体/村委会签订过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 | 8.97 | 91.03 |
自己是否与村集体/村委会之间签订过基本 农田保护责任书? | 5.52 | 94.48 |
是否知道基本农田征收仅有国务院才有权限? | 7.93 | 92.07 |
是否知道自家农田有没有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0.03 | 8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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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显示,尽管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在中国已经实施了近20年,但是受访农户对于基本农田保护的认知还处在较为浅层的阶段。具体展开来说,只有35.52%的受访农户听说过基本农田这一概念,20.07%的受访农户清楚中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区制度,仅有8.97%的受访农户知道村集体/村委会与上级政府之间签订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约5.52%的受访农户表示自己与村集体/村委会之间签订过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只有7.93%的农户知道基本农田征收仅有国务院才有权限,10.03%的受访农户知道自家的农田被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1.2 农户对基本农田发展受限的认知程度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设置的9项管制规定:限制建设道路和工厂(管制1)、限制私人建房(管制2)、限制建坟(管制3)、限制挖砂、采石、采矿(管制4)、限制取土(管制5)、限制堆放固体废弃物(管制6)、限制种树或改成果园(管制7)、限制挖塘养鱼(管制8)、限制闲置和荒芜(管制9),为了得出农户因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 “九不准”条例而遭受的发展受限损失额度,需要分别询问受访农户是否因其实施而给农户家庭带来经济损失。访谈统计结果具体见表3所示。
Table 3
表3
表3研究区受访农户对基本农田发展受限的响应率
Table 3Interviewed farmers' response rate to development restriction under prime farmland planning control(%)
管制项目 | 是 | 否 | 不清楚 |
---|---|---|---|
管制1 | 5.90 | 88.89 | 5.21 |
管制2 | 9.76 | 86.06 | 4.18 |
管制3 | 2.79 | 89.20 | 8.01 |
管制4 | 2.78 | 89.24 | 7.99 |
管制5 | 5.23 | 86.76 | 8.01 |
管制6 | 6.27 | 86.41 | 7.32 |
管制7 | 39.58 | 54.52 | 5.90 |
管制8 | 55.05 | 37.63 | 7.32 |
管制9 | 48.96 | 43.40 | 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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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3可知,认为管制1、管制2、管制3、管制4、管制5、管制6、管制7、管制8、管制9这九项管制活动会给家庭带来发展受限损失的农户比例分别占到样本总数的5.90%、9.76%、2.79%、2.78%、5.23%、6.27%、39.58%、55.05%和48.96%。说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20年来,农户对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的具体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农户对限制基本农田用于管制4(限制挖砂、采石、采矿)的发展受限认知与武汉市农田内部的砂、石、矿分布较少有密切关系。相较于农户对前六项改变基本农田用途转作非农用途的管制活动较强的认知程度,农户认为管制7(限制种树或改成果园)、管制8(限制挖塘养鱼)、管制9(限制闲置和荒芜)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的概率分别为39.58%、55.05%和48.96%。可以看出后三项管制活动给农户带来的发展受限损失程度较为严重,而后三项活动也是在实际调研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具体来说,农户对于限制其在自己的承包地或由他人那里流转来的承包地内种树是非常介意和最不能接受的,因为武汉市的农田,特别是近郊区农田种植花卉、苗木的利润空间是非常大的,改种经济林相比于传统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可以节省大部分的劳力,不耽误其就地或者外出务工的机会,也进一步印证了农户在遵守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时确实遭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受限损失。
3.2 农户基本农田发展受限额度测算
理论上来说农户单位面积农田发展受限额度取决于农户家庭遭受农田发展受限损失的概率及开展9项受管制活动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额度。因此,农户基本农田发展受限额度测算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①分别询问受访农户遵守条例9项管制给农户家庭带来收入损失的概率。②询问受访农户在不受条例9项管制时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额度。因此,受访农户因遵循条例9项管制的第j项条例而遭受的基本农田发展受限额度式中
结合面对面的农户问卷访谈调研结果,运用期望收益法计算得到农户对单位面积基本农田受条例9项管制而遭受的发展受限损失额度的均值为9116.47元/hm2。虽然中国已经实施的、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的粮食直补、农机补贴等农业补贴其本质也是农业生态补偿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目前江夏区的各项农业补贴之和约为6159.60元/hm2 [20],仍低于基本农田用途管制给农民土地发展权带来的机会损失额度9116.47元/hm2。蔡银莺等[21]、余亮亮等[22]的研究结果为:基本农田规划管制给武汉市农民土地发展权带来的机会损失的均值为20 680元/hm2、中部地区农户因基本农田规划管制而遭受的年均福利损失为(3186~5274)元/hm2。折合到2015年与其对比发现:本文均值低于蔡银莺等[21]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比其研究多考虑了管制1(限制建设道路和工厂)和管制4(限制挖砂、采石、采矿),且这两项管制给农户家庭带来收入损失的概率都较低(分别为5.90%和2.79%),导致结果结果偏低,但略高与余亮亮等[22]的研究结果,但两者之间的值相差不大。
3.3 农户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不同于前人研究仅停留在农户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额度测算的层面[12,21,22],本文根据实地调查情况,了解到受访者的受偿意愿会受到个人的基本社会、经济特征的影响。因此,本文选取271户受访农户的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额度作为被解释变量模型在Stata软件上的运行结果如表4所示,
Table 4
表4
表4研究区受访农户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的影响因素
Table 4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interviewed farmers' prime farmland restriction loss in the study area
变量名称 | 系数 | 标准差 | t值 | P值 | 95% 置信区间 |
---|---|---|---|---|---|
兼业 | 212.28 | 83.44 | 2.54 | 0.01*** | 47.27,377.30 |
农业收入 | 0.01 | 0.00 | 1.98 | 0.05** | 0.00, 0.02 |
常数项 | 517.61 | 31.52 | 16.42 | 0.00*** | 455.27,57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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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在软件上的运行结果表明:
(1)是否具备专业技能,具备专业技能的农户可能因为体会到了专业非农技能所能带来的经济收入提高,无暇在农业生产中投入更多的劳力,倾向于选择劳动力投入较少的利用方式(如种植树木等),因此认为基本农田的诸多限制对其造成了发展受限损失;
(2)家庭农业纯收入,家庭农业纯收入越高,其受偿意愿越高,可以解释为家庭农业收入较高的农户在农田里投入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越多,其从事非农的机会成本越高,进而抬升了其基本农田发展受限损失额度。
4 结论与不足
4.1 结论
本文基于武汉市江夏区的实证调研数据,运用期望值函数从农户发展受限损失的视角确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结果显示:(1)受访农户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的9项管制给农户造成发展受限损失的概率分别为5.90%、9.76%、2.79%、2.78%、5.23%、6.27%、39.58%、55.05%和48.96%,近半数的受访农民认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中的禁止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及闲置荒芜会给家庭收入带来影响。
(2)尽管目前各地农田生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式不尽一致,如成都市依据农田质量、苏州市依据农田面积、浙江省按耕地类型及地上种植作物类型、佛山市则依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立补偿标准。本文基于期望函数模型的运算结果显示江夏区受访农户对因保有基本农田而发展受限的年均损失额为9116.47元/hm2,从发展受限的视角丰富了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
4.2 不足
本文基于意愿调查法从农户农田发展受限损失的视角估算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研究在以下三个方面有待改进:(1)本文是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 “九不准”的视角对农户的农田发展受限损失进行考虑和估算,但农户农田发展受限本身的“部分”和“整体”之间可能存在“删失”(aggregation)和“嵌入”(embedding)效应,各项损失额度之间是否服从严格的线性可加(linear additive)关系一直也是学术界未完全达成一致的问题[23],今后可以选择武汉市不同类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深入观察实验。
(2)研究中农户层面因道德风险而故意抬高其损失额度的可能性仍旧存在,使得估算结果偏高。未来的研究中,可结合土地市场的分等定级结果和交易价格改进期望效用理论方法,力求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制定符合实地情况的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
(3)理论上农户在农田生态保护中的角色是多重的。对于更高水平的农田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支付意愿,同时农户又因强制性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而遭受发展受限损失,具有一定的受偿意愿,因此基于农户发展受限视角的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应是两者之间的差值。但是本文只是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7] “九不准”的视角对农户的农田发展受限损失进行考虑和估算,未来还有待将农户自身对农田生态环境的支付意愿量化并扣除,以期得到一个更为准确的基于农户发展受限视角的基本农田生态补偿标准。
The authors have declared that no competing interests exist.
参考文献 原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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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引用次数倒序
被引期刊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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