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照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二) 对于毕业离校时想就业而无需求的毕业生,各高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暂时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学校继续推荐其就业。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说明:外地生源的毕业生如在北京找工作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派遣,过期只能派往外地;两年之内都可以办理派遣(指派往外地)*****
(三) 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再办理相关手续。
(四) 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单位的,在一年内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其调整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
(五) 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定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六) 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内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办理。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七) 定向、委培、协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招生时定向、委培、协培的协议就业。
(八) 根据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有关文件要求,学校要按学年或学期先进行毕业生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然后再办理就业手续。
(九)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按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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