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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年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3-10-29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年

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的要求,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就我院2014年接收推荐免试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院接收推免生的专业、方向和名额已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精神且有科研潜力,道德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理想,有抱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创新意识。
⑶须为已取得推荐免试资格的2014年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2.原则上只招收国家重点大学的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3.取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资格的申请者,只可申请推荐免试攻读我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4.申请者须符合报考系对推免生提出的相关学术要求。
二、申请程序
1.2013年9月12日—9月25日,推免生报名。
登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系统”(网址:http://bsbm-gscass.thcic.cn),填写和提交个人信息。
2.2013年9月25日后,各系对申请者的网上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和评议,初步确定复试名单并通知进入复试的申请者。
被通知复试的申请者须在复试前向报考系提交以下材料:
⑴《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直博生)登记表》原件(以下简称“全国推免登记表”),须有推荐高校意见、公章,并须加盖推荐高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章。“全国推免登记表”中各项信息须按照表中“填表说明”如实填写。
复试前还未取得“全国推免登记表”的申请者〔最晚于2013年10月17日前送交(或邮寄)至报考系〕,须提供推荐高校教务处开具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的“推荐免试资格证明”原件(须明确申请者已取得2014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同时注明推荐类型)。
    ⑵本科阶段历年学习成绩单(须加盖推荐高校教务处公章)。
⑶网上报名信息表(网报信息打印页)。
⑷公开发表的论文、著(译)作。
⑸获奖证书。
⑹报考系要求的其他材料。
3.各系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材料,最终确定复试资格,并组织复试。
4.政审、体检由各系在复试阶段组织完成。
5.2013年10月17日前,各系公示本系拟接收人员名单。
6.2013年10月18日后,我院网站将公示各专业推荐免试生的接收情况(公示栏目:我院网站“2014年硕士生招生信息”)。
三、复试
1.复试内容:对申请者的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创新精神和工作能力以及思想品德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2.复试形式:复试分笔试和面试。
3.复试分值:复试总分300分,合格线为180分。其中笔试总分150分,合格线为90分;面试总分150分,合格线为90分,面试包括外语综合能力测试(含听力和口语),占50分。
四、接收
1.经我院批准接收的推免生的接收手续,由系秘书于10月25日到招办统一办理。
2.已被接收的申请者,须到推荐高校取得“推荐免试校验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报名时间和要求参加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考点完成个人电子信息采集及现场确认手续。
五、联系方式
1.我院网站地址:http://www.gscass.cn。
2.我院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3.招生办联系电话:010-81360224。
4.各系联系方式:请见我院网站—“招生信息”—“联系方式”—“我院各系通讯录”。
六、特别说明
1.按照教育部的文件规定,推免生网上报名须使用教育部分发的“推荐免试校验码”,“推荐免试校验码”由推荐高校负责分发。
2.未在我院“研究生招生系统”中报名,以及未经系里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3.未参加全国统一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4.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以及受过处分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申请者不予录取。
5.若申请者在推免生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一经发现,即取消其申请我院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亦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由我院按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推免生申请者如对报考系的推荐免试工作提出异议,可向报考系复试考核小组提起申诉。
7.在2014年招收推免生工作中,如果教育部出台新的推免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招生办公室
                    二○一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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