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养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
㈠报名时间
我院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2003年11月10日至14日。
㈡报名地点
1.北京地区考生直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1号)现场报名。外地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考点报名。
2.由高等学校推荐免初试的考生到推荐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手续
⑴应届本科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考费,领取《报考攻读硕士生学位研究生考生填涂手册》(以下简称“填涂手册”)、《报考硕士研究生考生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以及专用铅笔、橡皮、材料袋等。
⑵考生必须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和“填涂手册”的要求,准确填涂“信息卡”。
⑶考生到读卡处,计算机报名系统对所填涂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考生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正,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⑷考生到“摄像处”采集照片信息。打印出“考生报名情况登记卡”一式2份。
⑸考生核对报名情况登记卡,补填有关栏目后签名确认。
⑹考生凭报名情况登记卡换取《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和3个信封。
⑺考生自己填好报考登记表后,于11月21日之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将所有报考材料迳寄我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8527信箱招生办公室收,邮编:100102)。
(8)我院审查考生报考材料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核发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四)注意事项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同一学科专业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应试的外语语种按我院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规定任选一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院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填写报名登记表时,相应项目应与报名机读卡一致,并不得更改。本人填写报名登记表与报名机读卡有出入的,以报名机读卡为准,因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5)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2001〕94号文件精神,硕士研究生全国统考报名、初试收取报考费每人150元。
报考者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退报考费。
四、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4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外语考试当天13:30至13:45为考生进入考场时间)
(三)初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外国语满分各为100分(含报考非外国语专业考生应试英、日、俄语听力测试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
应试小语种的考生、报考外语专业应试第二外语的考生外语科目初试仅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卷面满分值为100分。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四)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其他科目由我院自行组织命题。
(五)考试方式均为笔试,其中规定的外国语科目含听力测试。
(六)初试地点:在京报名的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直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1号)进行初试。京外报名的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进行初试。
(七)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我院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我院另行公布,我院进行差额复试,我院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
(八)对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我院要进行全面、严格的复试。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二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五、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六、录取
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七、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区、市)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其他
㈠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㈡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定向合同办理。
㈢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解放军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