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院专业研究工作的实际需求,特制定本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 0.5 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 、血压超过 18.66/12kpa ( 140/90 毫米汞柱),低于 11.46/7.46kpa ( 86/56 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 21.33kpa ( 160 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a ( 80 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 12kpa ( 90 毫米汞柱),低于 6.66kpa ( 50 毫米汞柱)。
3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 、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 、慢性肝炎病人、肝功能不正常者。
6 、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 、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 、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 、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 、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
14 、两耳听力均在 3 米 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 ,另一耳全聋。
15 、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血管瘤或白癜风等。
16 、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医院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欲录取单位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 、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 14 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能源动力类等专业。
2 、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 0.5 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 1 条。
3 、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 1 条。
4 、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脊柱侧弯超过 4 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 1 条。
5 、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专业。
6 、色弱,不能录取到化学类、材料化学等专业。
7 、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色弱外,还包括用材料物理、资源勘探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8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
9 、任何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800 度,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生物工程等专业。
10 、嗅觉迟钝或丧失,不能录取到化学类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