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国家强制性
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P31,最后一段。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选择题出题点]
四、关于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选择题出题点]
五 、关于法的程序性
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法的可诉性
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法的作用的实质
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强制作用
(五)教育作用
五、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
(三)保障社会整合
(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
⊙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
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章 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
其一、法律规范
其二、法律部门
其三、法律体系
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
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
其一、法律条文
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
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
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
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
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
二、权利的概念
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
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
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
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