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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中心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 /2010-05-11

关于下发《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有关部门:

经空间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1 .《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2 .《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3 .《空间中心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资格申请表》

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

二 OO 二年十月七日

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规定》 ( 学位 [1998]54 号文件 ) 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 ( 院发学位 [2001]112 号 ) 的精神,为促进我单位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进一步提高科技队伍的素质,结合我中心的实际情况,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安心于本职工作,在科研和专门技术方面做出成绩,工作表现良好,获学士或硕士学位后工作一定年限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同等学力学位。

二、对空间中心职工,此项工作与本所的考核相结合,经考核选拔出的优秀青年科研、工程、高技术科技骨干优先。

三、在职人员读学位仅限于空间中心有研究生培养点的学科专业。

四、申请授学位的资格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选拔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考核及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者,纳入空间中心授予与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的教育计划。

五、被批准授学位资格者须与研究室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申请人在取得同等学力期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六、申请人自通过授学位资格审查之日起,需按照《空间中心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空间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条例》和《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即完成学位课程学习、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七、通过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的人员,在认定后的一年内,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工作。

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和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在职人员获得学位,表明本人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十、在职人员获得学位后,其工资待遇的调整和科技岗位的评聘,按国家和空间中心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此文件解释权在人力资源处。


空间中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硕士学位资格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已获得学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申请人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或已证明被接收)两篇所申请学位专业

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或在科研工作中取得至少一项科研成果、专利,且为主要参加者。

(三)申请人应在每年五月份向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

1 .《空间中心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资格申请表》;

2 .申请人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等复印件各一份;

3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它科技成果鉴定证明。

二.资格审查

每年六月份,空间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考核和授学位资格审查。

通过学位资格审查的人员,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出具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资格证明,

组织学位课学习考试。

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 对申请人在科研和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至少两篇学术论文(均为第一

作者),或取得相当的其他科研成果。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以《空间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和学位课科目为主,总学分不得低于 35 学分。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必修环节不低于 5 学分,课程学习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不低于 18 学分,其中公共学位课 6 学分,专业学位课不低于 12 学分。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2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两门全国统考成绩单均由考试部门直接提供。

3 .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本次申请无效。

4 .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的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方可进行论文水平的认定工作。

四.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论文水平认定

1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按照《空间中心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条例》要求,在指定导师的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2 .每年的四月份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学位申请书;

( 2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3 )国家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4 )学位论文及中、外文摘要各五份。

3 .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按照院发学位字 [2001]112 号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在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就是否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和程序按照院发学位字 [2001]11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则可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章 博士学位资格申请与认定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同等学历:

1. 在全国性一级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 ( 或已证明被接收 ) 至少三篇所申请学

位专业的学术论文,其中包括国际检索 (SCI 或 EI) 刊物收录的论文一篇;

2. 公开出版的专著;

3. 科研成果突出,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

上,且为主要获奖者。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在每年五月份向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

1 .《空间中心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资格申请表》;

2 .申请人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等复印件各一份;

3 .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或科技成果获奖证明;

4 .两位研究员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至少一名博士导师)的推荐信(加印密封)。

二.资格审查

每年六月份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者进行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面试考核和授学位资格审查。

通过学位资格审查的人员,研究生教育办公室组织学位课学习考试。

三、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科研和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有关的核心刊物上发表过至少五篇学

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一般应有两篇发表在国际检索( SCI 或 EI )刊物收录的期刊上,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或取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且为主要获奖者。

(二)对申请人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 .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以《空间中心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2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 .申请人通过学位课考试后,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资格认定表》,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复查,经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可进行论文水平的认定工作。

六、学位论文工作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及论文水平认定

1 .申请人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在指定博士导师的指导下,按照《空间中心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条例》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系统的论文工作,并完成论文。

2 .每年的四月份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 )论文答辩申请表

( 2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3 )学位论文 ( 必须中文撰写 ) 及中 、外文摘要各 3-5 份。

3 .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按照院发学位字 [2001]112 号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评阅,在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就是否同意组织论文答辩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 .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和程序遵照院发学位字 [2001]112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则可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学位授予

一、 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报空间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查,学位评定委员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报中科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二、 通过终审的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公

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三、凡答辩委员会决议不同意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受理授学位审核事宜。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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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