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87103 )
2010 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 [2006]4 号文件)精神,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以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使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复试的组织管理
第一条 每年度研究生招生复试成立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复试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复试小组承担考生的复试考核工作。
第二条 复试领导小组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由复试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招生的具体情况从院学术委员会成员中提名 3-5 名专家组成,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三条 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院办公室(人事科)承担。院党委办公室应安排纪检干部全程监督复试和录取工作。
第二章 复试的准备
第四条 每年度研究生初试成绩公布后,由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对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
第五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原则上按照当年拟招生人数的 150% 确定,具体人数由复试领导小组一年一议,并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批准。报考本院的上线考生人数不足时,可从外单位调剂。初试线下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第六条 复试领导小组确定年度招生复试的时间、地点。复试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方式,应提前 7-10 个工作日由院办公室(人事科)逐一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
第七条 复试之前,复试领导小组应组织复试小组成员和参加复试的纪检干部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八条 复试笔试的题目由复试领导小组组织复试小组提前封闭式拟定。
第九条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应带学生证)和本科成绩单原件,同等学历考生还应带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复试考生应在参加复试之前到院内指定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在参加复试时提交体检报告。
第三章 复试和录取程序
第十一条 复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总分 200 分,达到 120 分为及格。复试分数不及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笔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考试方式为闭卷书面答题,考试时间 90 分钟。笔试题目共 6 题,考生任选 4 题做答,每题 25 分,总分 100 分。判卷评分由复试小组负责,复试领导小组复核。
第十三条 面试的主要目的是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专业知识面、外语听说能力、思维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考生除了先用英语进行 3 分钟的自我陈述以外,由复试小组成员根据每位考生的实际情况提问,考生当场作答。每位考生的面试时间不少于 15 分钟。面试成绩由每位复试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得出。面试总分 100 分。
第十四条 考生总成绩 =(4 门初试成绩之和 /2.5) × 60%+ 复试成绩 × 40% 。复试成绩及格的考生,原则上按总成绩排序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弃权,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对于具有本院需要的特殊专长或突出培养潜质、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工作实践中表现卓越或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复试中可适当加分。复试加分的分数由复试领导小组提出,经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复试结束后拟录取的考生,由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进行政审,政审合格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参加复试后未被录取的考生,由院办公室(人事科)逐一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研究生复试和招生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对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院纪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